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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福顺在国资委管理局系统半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来源:滚瓜烂熟网   作者:铜仁地区   时间:2025-04-05 09:47:25

比较而言,将此类多主体分别实施侵权认定为直接侵权可以不考虑消费者责任问题,比间接侵权简单有效,也符合技术开发的目的和应用发展趋势,同时还避免了本文前述的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各种不便。

对于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来说,要积极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工作者对病毒等微生物存在和作用机理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各种微生物科研机构科研活动的管理,建立监控病毒等微生物的生存和传播链预警系统,鼓励各种有实效的对治病毒等微生物的药物研究和开发,从维护国家安全的角度来认识生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病毒等微生物引发的疫情蔓延对人类社会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危害的研究和预判等等。像对付新型冠状病毒这样的人类未知病毒,必须要实现全人类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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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 莫纪宏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国家生物安全 新冠肺炎 。不论是疫情防控吃紧的阶段,还是疫情预防时期或者疫情防控结束之后,任何时候防疫工作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防疫工作不讲法,必然就在无形中增加了防疫工作的风险性。一、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5年7月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将每年4月15日确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维护生物安全并不是遥不可及的事情,关键是每一个公民能否养成自觉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意识。今年的4月15日是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也就是说,依法防疫至少可以提高人类应对病毒侵害的安全保护能力,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制度资源和人们应对生物灾害和危险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更加有效地应对各种生物灾害的侵害。所谓的特效药和疫苗也不是按照人们主观意愿随时可以产生的,但是,人类面对可能出现的未知病毒等微生物的侵害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则是可以通过制度和规则来实现的。[11]参见江小涓:《高度联通社会中的资源重组与服务业增长》,《经济研究》2017年第3期,第8页。

[2] 平台虽由私人设立并运营,却日渐成为大众参与公共活动的重要场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3] 通过制定和实施平台规则,平台实际上拥有并行使着监督、定义、影响交易者与利益相关者的巨大权力,形成了所谓的有组织的私人秩序。即使平台尽到了合理的提请注意义务,用户在事实上也无法对规则逐条认真阅读并准确理解。合作治理 引 言 网络平台的出现是数字革命的标志性事件之一。

[32]参见前引[4],林建宗书,第96页。[7] 我国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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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 进入专题: 网络平台 私权力 平台责任 数字经济 合作治理 。法院一方面认可了被告作为网络游戏环境管理者和维护者的单方管理权,另一方面又认为,对其进行处罚应当事先通知的理由,因双方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故被上诉人直接进行处罚并无不当。从权力形式上看,平台行使准立法权准行政权准司法权,塑造了有组织的私人秩序。[23]袁曙宏、苏西刚:《论社团罚》,《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第59页。

平台制定的大量规则以及平台同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具体协议,往往都被视为格式合同。例如,为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平台制定规则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修改规则前应在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充分听取有关各方意见。[9] 的确,平台追求商业利润,在性质上属于市场经营者,经营平台的行为首先属于商业行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二分法,建立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分的基础上,已越来越不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变化。

在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时代,从内部视角观察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新型权力关系也同样必要。总之,既不能将平台权力简单视为传统意义上的私权利,也不应将平台的治理行为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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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见高薇:《互联网时代的公共承运人规制》,《政法论坛》2016年第4期,第83页以下。再次,平台依据抽象的平台规则采取的具体管控措施也有可能不合理,如处罚措施畸轻畸重、歧视对待等。

平台并非普通的市场经营者,不是纯粹提供信息的居间服务者。问题是,将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法行为,作为平台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平台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因为平台完全可以假装不知情以逃避责任。而对于数字经济而言,一个大型平台往往就有成千上万甚至可能上亿的平台内经营者,政府还要受到获取信息的滞后性、人力物力支出的有限性、技术手段的落后性等多种因素制约,由政府对这些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直接规制可以说是天方夜谭。平台规则有别于企业内控制度或自律规则,却在实质上充当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内部规范。法律在关注效率与福利的同时,也有必要回应平台内部的权力关系与民主诉求。在沈阳诉杭州网易雷火科技公司案中,法院指出被告不仅是网络的服务者,还是管理者和维护者,有权单方采取封号措施。

避风港规则着眼于对违法行为进行事中或事后处理。在福州九农贸易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平台规则是平台与所有商家共同达成的一致契约,基于此种契约,平台获得了单方管理权。

[19] 这种理解与社会契约论的经典假设非常相似,即为了实现个人福祉,公民向政府让渡部分权利与自由,与政府达成社会契约,由此形成了政府权力。[33] 对于传统的线下实体经济,政府可以通过现场执法检查、产品抽检等方式进行直接规制。

[54] 对于依赖平台的众多经营者来说,作为关键媒介提供服务的平台就是基础设施,其足以影响甚至威胁平台经营者的生计。[44] 并且,传统反垄断法主要涉及普通经营者之间的外部关系,对平台与平台用户内部关系的调整难以施力。

如果用户对平台行为已经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利益,但平台出于正当理由确实需要变更行为方式,平台应对用户基于合理信赖受到的损失给予公平补偿。[18]参见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条文释义》,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00页。尽管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平台既有压力也有动力去不断改善平台生态质量,但平台市场失灵终究可能发生。[5]2019年的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应当承担身份审查登记、定期核验更新、处置违法经营行为、保障交易安全、保障交易规则合理、健全信用评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大量法定义务,这实际上赋予了平台巨大的权力。

[56] 四、平台私权力的规制进路 网络平台行使私权力已是无法忽视的客观事实,平台私权力的非对称性隐含了以强凌弱的现实危险,需要法律通过建基于弱者保护原则之上的各种分权制衡策略来更好地实现其调整。有效规范平台私权力,不能一味强调形式上的协商一致,不能过于尊重平台规则。

但由于个体力量微弱且集体行动困难,仅靠用户的体验和评价,无从确保平台规则的合理性;仅靠可能失灵的市场竞争机制调节,难以有效监督并遏止平台的私权力滥用。[29]许多奇:《Libra:超级平台私权力的本质与监管》,《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1期,第39页。

[70]参见张颖、翟睿琦:《电商平台商标侵权中避风港规则适用研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第114页。[45]前引[28],汪志刚文,第54页。

避风港规则产生于Web1.0时代,当时平台的功能主要是信息媒介, [69] 如今平台的功能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必要对该规则作出调整。(二)平台行使私权力的公共价值 平台行使私权力是减少平台内经营活动负外部性的需要。[25] 国家与社会、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日益模糊,公私领域在网络空间已相互交错。因此,对于平台私权力的公法约束应当保持适当的限度。

大型平台不仅会垄断现有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还会控制未来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和创新方向。一般认为,公法主要以公权力为调整对象,对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公共行政组织,进行程序和实体上的事前与事中控制;允许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事后救济。

[13][美]伊恩·艾瑞斯:《大数据:思维与决策》,宫相真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年版,第63页。为追求实体正义,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制定的规则应当合理,不得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否则平台将被处以高额行政处罚。

[79][英]默里·亨特:《英国的宪政与政府契约化》,载前引[60],塔格特编书,第48页。首先,在合同生效方面,对于平台规则的制定与修改,用户可能并不知情,且只要用户一直使用平台就会被视为同意平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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